云阳府办发〔2008〕213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原云阳镇和云安镇177米以上居民搬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双江、青龙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北部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原云阳镇和云安镇177米以上居民搬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云阳县原云阳镇和云安镇177米以上居民搬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原云阳镇、云安镇三期地灾防治搬迁避让灾民和177米上搬迁避让区外居民(以下简称两镇居民)安置房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搬迁安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建设、环境配套、功能完善、物管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北部新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北部新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青龙街道办事处、双江街道办事处、云阳镇(云硐乡)、云安镇(毛坝乡)、移民局、三期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部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两镇居民身份核实、安置销号、落实安置计划、安置资金、划拨基础设施费等工作;建委负责规划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划拨、核实两镇居民原房屋和土地证面积等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方式
第四条 两镇居民安置房建设采用组团统建安置、组团开发建房安置和农村集镇自建房屋安置三种方式。
第五条 组团统建安置房由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双江街道办事处牵头与青龙街道办事处、云阳镇(云硐乡)、云安镇(毛坝乡)配合做好两镇居民安置方式、住房户型的统计、住房资金收取和相关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组团开发安置房由双江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青龙街道办事处、云阳镇(云硐乡)和云安镇(毛坝乡)人民政府配合;农村集镇自建安置房由安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云阳镇(云硐乡)和云安镇(毛坝乡)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安置销号时已选择组团开发建房安置的也可重新选择组团统建安置或农村集镇自建房屋安置。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 组团统建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县城北部新区桂湾片区,组团开发安置房用地选址在县城北部新区紫金沟片区的居住地块,农村集镇自建安置房用地选址在县城外其他农村集镇规划区内的居住地块。
第八条 土地划拨标准。两镇居民搬迁安置用地按国土局审查复核的土地证面积1:1划拨。安置房屋属多层建筑的,承担每栋房屋前后5米的采光间距和4米的山墙间距;属高层建筑的,承担每栋房屋四面7米的间距。若安置房临主次干道的,承担房前2米的后退距离。
第四章 组团统建安置
第九条 组团统建安置由北部新区管委会择优选择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单位作为业主。
第十条 组团统建安置房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根据选择组团统建安置的两镇居民数量、申请住房面积和控规要求进行建设,超过1:1划拨用地面积的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组团统建安置房建设标准:防盗门、外墙砖、铝合金窗、清水内墙、水泥砂浆地坪、水电到户(专水专电费用由安置户承担)。选择组团统建安置的两镇居民按土地证面积1:1优惠购房。两镇居民统建优惠房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若该幢房屋竣工结算价低于上述价格,按竣工结算价优惠购房)。超优惠购房面积部分按相邻地块商品房价格执行(由县物价局和县建委适时发布)。
第十二条 组团统建房安置房号的确定方法,按同套户型抽签确定。
第五章 组团开发建房安置
第十三条 组团开发建房安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四条 组团开发建房安置先由双江街道办事处牵头,青龙街道办事处、云阳镇(云硐乡)和云安镇(毛坝乡)、北部新区管委会配合,根据规划地块面积、建设容量、两镇居民安置面积、环境配套等指标和一个规划地块只能选择一个项目法人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法人,然后再由项目法人组织两镇居民参与组团开发建房。
第十五条 经招标确定的项目法人应进行公示,并与双江街道办事处签订两镇居民安置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任务、建设工期、安置任务、安置措施等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一次性向北部新区管委会缴纳不低于工程概算投资15%的质量信誉保证金,存入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未出现质量信誉和合同问题的,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确定后,双江街道办事处会同青龙街道办事处、云阳镇(云硐乡)和云安镇(毛坝乡)人民政府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两镇居民参与组团建设。项目法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团建设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参建户签订经双江街道办事处审查的住房安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与双江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合同后,一个月内组织参建居民按1:1划拨用地达不到组团规划地块面积80%以上的,视为组团失败,双江街道办事处可重新招标确定项目法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原定项目法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组团成功后,超过1:1划拨用地面积的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组团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组团地块应在安置两镇居民结束后,方可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六章 农村集镇自建房屋安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镇自建房屋安置由两镇居民向建房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云阳镇(云硐乡)、云安镇(毛坝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联系工作,按照安置地乡镇集镇规划划地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建设。基础设施费按照安置两镇居民1000元/人的标准补助到安置乡镇人民政府,由安置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两镇居民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章 安置房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北部新区和农村集镇规划。项目建设必须先报批建设方案,注重建筑风貌设计和小区环境打造,严禁降低标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设计同步建设,与房屋工程同时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项目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组团统建安置和组团开发建房安置项目法人或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旁站式监理,必须按规定委托质量监督,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送检,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农村集镇自建安置房的质量安全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组团建设开发部分必须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出售。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做好小区物业管理。组团统建安置和组团开发建房安置项目法人或业主要牵头组织本项目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组团统建、组团开发建设和农村集镇自建用于安置两镇居民的房屋按原建筑面积1:1享受下列优惠,超出面积按现行规定全额缴纳相关税费。
(一)免收的项目:招投标交易综合服务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土地管理费。
(二)按低限减半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房屋产权登记费、房产测绘费、施工图审查费、规划放线费、规划综合费、工程定额测定费(见附件)。
(三)适当收取的项目: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勘测费、用地红线图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安全检测费、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县国土局、县移民局和云阳镇(云硐乡)、云安镇(毛坝乡)人民政府要做好两镇居民的身份审查、原房屋和土地证面积核实,并编制成花名册,作为优惠购房、减免有关规费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附件1:
安置房屋房地产权证办理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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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办法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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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交易
手续费 |
住宅:3元/m2(转让方承担,按建筑面积收取)
非住宅:2%(按房屋评估价格,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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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地红线图 |
10-50元/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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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审查费 |
砖混0.5元/m2,框架0.7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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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综合费 |
住房1元/m2,商业房2.7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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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监督费 |
按工程造价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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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定额测定费
测定费 |
按工程造价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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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划放线费 |
163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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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雷安全检测费 |
每套防雷设施收取检测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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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费 |
5000m2以下的500元,5000m2以上的1000元(医院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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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单位100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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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勘测费 |
369元/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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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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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土地权属调查费 |
商业房20元/本,居民住宅7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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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产测绘费 |
零星房屋0.75元/m2,整幢房屋0.2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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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屋产权登记费 |
住宅80元/套,非住宅按工程造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