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征收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文备[2006]7)

云阳府办发〔200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生猪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生猪屠宰及鲜销市场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征收管理难以到位,税收流失严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屠宰市场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生猪屠宰市场环境,防止税收流失,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畜牧兽医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屠宰业户
鲜销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县财政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县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屠宰市场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生猪屠宰市场竞争环境,防止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代征主体
    从2007年7月1日起,城乡范围内属于县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有关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的税收,由县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动监所”)代征,委托部门按相关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2007年7月1日以后,各委托部门不再自行征收或委托其它单位代征有关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由动监所统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代征工作的实施。
    二、统一代征方式和代征手续的办理
    从2007年7月1日起,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统一实行“进场(屠宰场)征收,源泉控管”的征管方式,由县动监所组织各乡镇动物检疫员在屠宰场生猪屠宰后鲜销前统一代征。县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在与县动监所就代征税款涉及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县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与县动监所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县动监所确定各乡镇代征人员,报县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分别制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由县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同制发代征人员代征工作证,持证上岗。
    动检人员必须认真搞好检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并足额征收税费后,方可在生猪鲜肉上加盖检疫章,准予上市销售。
    三、税收票证的结报及税款解缴程序
    各乡镇动物检疫员在征收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费时,统一实行“套票制”(即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分别向代征单位提供法定征收票据,代征单位将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提供的票据连同本部门征收检疫费的票据统一订制成套),由代征人员在生猪屠宰出场前统一填制并向缴纳税费人提供税费票据,征收相关税费。具体税收票据的结报及税款解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税收票证由县动监所统一向国、地税部门(国税在办税服务厅、地税在小江税务所)领取(票证有税收定额完税证和税收专用缴款书),再由县动监所配套分发到各乡镇代征点。在税收票证发放和报解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结报手册,实行互相签字确认的办法。如出现票证遗失,由代征单位按票面税额全额赔偿。
    各乡镇代征点征收的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统一由各乡镇代征点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分级缴入金库。城区范围征收的税收次日解缴,农村范围征收的税收原则上一周解缴一次(每周一解缴上周的税收),特别边远的镇乡且额度较小可一月解缴一次(每月20日)。具体的解缴过程为:在规定的解缴期限前,由各代征点工作人员填写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解缴税款。各代征点凭解缴税款的缴款书回单和税收票证存根联于每月23日(城区24日)前向县动监所办理票款结报。每月24日(遇节假日时间只能提前,不能延后)县动监所将各乡镇代征点结报的情况汇总后分别向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地税局双江所办理票款结报,同时向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报送分乡镇税款统计表。
    四、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建立协调联系机制。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有关税费征收协调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国税局、地税局及畜牧兽医局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交流、沟通有关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费征收管理情况,做到步调一致。在具体工作中,如出现拒缴税收情况的,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立即向税务主管部门通报,税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派人依法处理。
    (二)加强日常检查。市场、各集团消费单位经营或使用生猪鲜肉时缴纳税费的情况由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监管,对不能出具规范合法税收票据的,就地补征税费,并做好相关记录,但不得进行税收处罚。生猪屠宰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屠宰场和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做到既要抓好屠宰场源泉征收管理,又要抓好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城乡主要销售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收由县畜牧兽医部门统一代征后,税务部门要继续依法行使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屠宰场和生猪鲜肉销售市场所在地尤其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税收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偷漏税收的要立即就地补征。由于代征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的,年终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当年屠宰户税费征收情况,对比税收与检疫费数据,若发现对比不符,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强分析研究,不断完善征收管理措施。代征工作经费保障由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县财政局根据代征工作量,结合代征单位的收支情况,全力保障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与县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搞好人员培训和工作交接,避免出现征收死角或重复征收。县国税、地税各税务所负责所辖代征点的人员培训辅导和工作衔接。
    (二)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好代征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征收税收,按照委托代征部门的要求管理票款,对委托部门负责,并自觉接受委托部门和税收票证的监督管理。
    (三)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业户鲜销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好征收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主题词:税收 征管 工作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