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每年2月1日—4月30日为禁渔期。为了切实做好禁渔管理工作,巩固我县天然水域禁渔成果,按照《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07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7〕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2007年禁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实现禁渔目标
实施春季禁渔制度是国家为了增殖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有力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创新管理思路、改进管理方式、寻求有效方法,务必在禁渔期达到“船入港、网入库、江中无渔船、市场无河鱼”的禁渔工作目标。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各项禁渔措施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广泛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对禁渔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将禁渔管理宣传活动贯穿于禁渔期始终,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禁渔管理工作。渔业执法人员要到港、上船、进村、入户,采取召开渔民会、印发资料、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春季禁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春季禁渔制度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为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管理。各乡镇要认真总结禁渔经验,掌握禁渔期间违法捕捞者的活动规律,制定切合实际的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禁渔前、中、后期检查要各有侧重,对重要渔业水域、交界水域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禁渔期间,禁止非法从事江河捕捞活动,渔船按渔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所有网具一律封存,从严打击电鱼、炸鱼、毒鱼、捕鱼等行为。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报县渔政部门并经市农业局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证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三)严格执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对县内的水面、码头、市场、车站、餐馆等场所实施检查,发现违禁捕捞和经营江河鱼类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监督。禁渔期间,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要对各地禁渔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同时,各乡镇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和保护全社会监督举报各种渔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三、严格程序,文明执法,树立渔政队伍良好形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形成法律文书、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杜绝检查走过场和不按程序执法的现象发生。对为违法人员说人情、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渔政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以人为本,情系渔民,努力帮助渔民解决生活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情系渔民的思想,主动关心广大渔民在禁渔期间的生产生活情况,千方百计拓宽渔民在禁渔期间的谋生渠道,努力帮助渔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渔业管理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2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