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核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计生办:
为更进一步做好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树立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依法行政和经济处理的约束机制。为此,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
一、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按上年人均纯收入二至六倍的征收幅度;依照县统计局提供2005年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乡镇农村村民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算基数。
二、最低征收标准
单位职工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倍计征,其征收总额不得低于城镇居民征收标准。工资收入的标准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
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参照全县一类地区最高的人均纯收入的乡镇农村居民最低征收标准执行,单方12397元,双方24794元。
根据全县农村地域状况,经济发达程度,计划生育工作质量进行综合,将乡镇分为三大类,以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3.5至5.5倍为征收幅度,核定各乡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的最低征收标准(其标准附后)。
违法生育当事人属城镇居民,实际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实际收入为基数,对应乡镇核定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属农村居民实际收入超过所在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为基数,对应乡镇核定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按《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核定征收倍数标准加收0.5倍。
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据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处理规定为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各乡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最低标准
云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
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
云阳县人口计生委20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