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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 机构职责 | 领导分工 | 科室职责 | 组织机构 | 审计程序

    1、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
    2、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属各部门(含市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向县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4、对乡(镇)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按《审计法》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县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对县级重点投资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9、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及上级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1、组织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12、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县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3、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5、负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16、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组织全县审计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和职称考试等工作。
    17、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