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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 机构职责 | 领导分工 | 科室职责 | 组织机构 | 服务指南

    (一)贯彻国家和市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
    (三)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开发和就业工作,负责城乡就业基本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综合管理社会劳动力,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并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务工规范;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
    (四)负责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执行;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劳动预备役制度实施办法,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五)依法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按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组织仲裁庭,承办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六)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规范、规则,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察。
    (七)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企业工人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市和县级企业劳动模范。     (八)指导企业贯彻执行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政策的实施;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
    (九)依法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农村社会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定立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二)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月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四)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