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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 机构职责 | 领导分工 | 科室职责 | 组织机构 | 审批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颁发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应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矿产资源。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划拨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治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公房资产。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有偿使用的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负责对国有公房的资产管理。
    (六)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编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组织实施防治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土地、房屋定级估价及地价评估确认;负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管理和房屋使用权转让等房地产市场管理。
    (九)负责全县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收、征收、解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依照《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县地籍、房籍测绘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地籍、房籍测绘规划,管理地籍、房籍测绘成果档案。
    (十一)组织开展对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调解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的行政诉讼。
    (十二)负责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负责宣传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