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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 机构职责 | 领导分工 | 科室职责 | 组织机构 | 审批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本县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派出机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建设以及干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和侦察跨地区重大案件,参与处置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五)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执法制度建设。
    (六)参与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依法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挥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县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十)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县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县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对全县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察、考察。
    (十四)规划、组织县局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十六)林业公安科列入县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领导为主。
    (十七)组织指挥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