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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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法规、政策;起草全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二)管理全县财政收支:依据《预算法》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组织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附加),社会保障资金等;组织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三)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运用财税经济杠杆,对全县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进行调控。
(四)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五)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基本建设等财务制度;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对各种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管理;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
(六)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和财政承担的经济发展支出;分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的权属界定,产权登记和股权管理;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八)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政府主权债务,负责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涉外贷款使用监督管理;负责彩票市场及发行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条例,拟定本县政府采购办法。编制县级政府采购中长期计划和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监督县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工作。
(十)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拟定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我县境内外企业财务。
(十一)组织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委派制试点;负责全县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工作,监督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三)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财政科研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四)承办县政府和上级财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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