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对口支援的有利时机,加强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外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欢迎并鼓励国内外企事业法人、组织、公民以资本、技术和知名品牌等方式来我县投资。除国家明文规定限制的经济领域和行业外,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投资领域并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投资形式、出资比例、经营类别与年限的限制。不同投资主体在政策上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投资领域
1、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2、工业、农业产业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
3、特色旅游业等优势资源开发利用;
4、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市场竞争力强与产业关联带动力强,劳动密集型、附加值高与技术含量高、低能耗与环保型企业与项目;
6 、科技、信息产业、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四条 鼓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土地使用权 50 年不变。达到合同投资额并符合生态保护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 严格保护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开发未利用土地成耕地,经县级以上国土等部门验收认定,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可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六条 简化 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坚持经营性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原则,鼓励招拍挂供地,控制协议出让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规规定使用。
第七条 投资者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用于新技术开发和进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在云阳县注册、生产、经营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00 年修订)》中所列举属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 2010 年(含 2010 年)前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凡在云阳县新办的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新办的交通、水利、电力、邮政、广播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前三年未获利或部分获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并可延续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减征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条件,且国家鼓励类收入占总收入达到 70% 以上的,在 2010 年(含 2010 年)前按照 15% 的税率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云阳设立的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准予税前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 (含 10% )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在云阳县设立的投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报重庆海关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移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照执行。
第十三条 入驻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的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建企业第一年以零税率为计算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以财政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扶持企业发展。以后三年减半计征;其它企业按上述原则,只享受前两年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云新办的民营企业,除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外,在 2010 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各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集中到行政审批大厅接件受理。除法定特殊情况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对不需要申报各级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建设投资项目,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改项目立项审批为登记备案制。符合产业政策投向的项目,计划部门在两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十七条 继续清理、压减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降低投资商务成本。凡已削减的收费项目必须落实,不得再收取。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取。免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其他鼓励投资的产业支柱项目,以及无需县内资产或土地质押担保的项目,除证照工本费外,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减半征收。
第十八条 对鼓励投资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支柱型项目与企业,县政府按投资额及经营成果等条件,每年动态评定重点保护企业十至十二户,享受企业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并可核定每户企业一至二台非经营用车享受县内特别通行待遇,经申报批准可免收过桥、过渡、过路费,非因严重违章、交通肇事或有重大犯罪嫌疑,不受扣车、扣证与罚款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明晰的部门管理与服务职能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招商引资扩大与行政服务环境的改善。在监察局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置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受理投资者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事宜。加强社会对政府的公开监督,实行企业与投资者定期评议政府窗口部门制度。
第二十条 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对于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市场幅射面广和产业关联带动性强的项目投入,投资额特别大的,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投入回收期特别长的,可以一事一议,经县政府批准,给予特定的政策优惠。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引荐项目到云阳县,县政府对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来源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凡过去县政府出台的各种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招商办、监察局、法制办负责监督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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