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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二)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茶楼、洗浴、按摩、保龄球馆、旱冰场、网吧及其它室内娱乐、游艺场所;
        (3)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酒楼、餐馆等餐饮服务场所;
        (5)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商场、商店、经营部等商品交易场所;
        (6)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室内集贸市场;
        (7)证券、房地产、人才、期货等交易场所及银行营业厅等;
        (8)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会展场所;
        (9)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前置审批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所需提供的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含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复印件各1份;
        3、《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责任制、防火安全检查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保养制度、灭火疏散预案,原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社会单位和群众需要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服务的,应到申报地点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
        2、将填写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会同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并在申报地点向受理窗口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受理后,具备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登记单》。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前往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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