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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所需提供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举办场地的平面图》(原件1份,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
        3、消防安全设备清单,注明消防产品型号、数量、合格证资料(原件1份,并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
        4、《灭火疏散应急方案》,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
        5、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三)办理程序:
        1、社会单位和群众需要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服务的,应到申报地点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
        2、将填写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会同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并在申报地点向受理窗口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受理后,具备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登记单》。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前往申报的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工作日内发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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