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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责任重新认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一)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二)受理机关:
        1、万州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火灾事故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或万州区公安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调查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火灾事故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或万州区公安局受理。


        (三)受理时限:
        火灾事故当事人必须在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四)办理火灾原因、责任重新认定要求:
        1、受理机关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受理机关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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