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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摘编(收编至2003年4月)单项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国发[1986]90号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2、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3、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86]财税地字第011号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四条[87]财税地字第003号
  对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以及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的特种车辆,凡核有载重量的,按载重量计算,未核载重量的按车辆自重吨位计算,其应征的车船使用税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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